通谋虚伪,这一源自《民法典》的精准界定,如同一把锋利的解剖刀,瞬间划开看似平常的交易表皮,露出其下涌动的暗流,以真实交易为骨,以虚假表意为皮,阴阳合同正是这种意思与表示故意分离的典型怪胎。
那藏于暗处的阴合同。是双方真正欲履行的隐秘协议,如同夜行者悄无声息的足迹;而曝于阳光下的阳合同,则不过是一件为了通关而披上的合规外套,华美却虚假,依据最高法2024年的司法解释,这种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被明确定性为逃税的典型方式之一 。
想真正理解这种合法外衣下的畸形存在,我们必须穿透表象,从其滋生的土壤、变换的形态以及最终引爆的法律逐一审视。
那藏于暗处的阴合同。是双方真正欲履行的隐秘协议,如同夜行者悄无声息的足迹;而曝于阳光下的阳合同,则不过是一件为了通关而披上的合规外套,华美却虚假。
依据最高法2024年的司法解释。这种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被明确定性为逃税的典型方式之一,想真正理解这种合法外衣下的畸形存在,我们必须穿透表象,从其滋生的土壤、变换的形态以及最终引爆的法律逐一审视。
「阴阳合同」,并非某个法律条文里的专用名词,而是对一类社会现象的精准画像,从法律实质上分析,它是指交易双方为了规避监管、偷逃税款或者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就同一事项签署两份或多份相异合同的行为。
其中对外公开的「阳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图,往往价格被做低或条件被扭曲,只是用作登记备案或应付检查;而私下秘藏的「阴合同」,才记载着双方真实约定的交易价格与核心条款,是不足为外人道的真实契约,这种双面人生般的合同设置,如同给真实的交易戴上了一副面具,面具之下,往往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利益勾连。
一、股权变局中的真假协议
权责混淆,是这类纠纷中最常见的迷雾,它常常发生在看似清晰的股权交割现场,双方握手言欢的背后,却可能藏着两份截然不同的协议,以上海杨浦法院审理的共同案件为例,原告小朱将其持有的公司55%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以及未来的业绩补偿款。
但随后,为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白纸黑字写明55%的股权作价仅为55万元 ,就是这份用于备案的阳合同,成了日后纠纷的,当原告依据阳合同索要55万元转让款时被告却坚称这只是为了走过场,真正的交易应以阴合同为准,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哪份合同才算数?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并没有简单地采信经过工商备案的协议,而是穿透式地审查了双方签约的全过程。
他们发现,在签订备案协议之前,双方已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复杂权利义务,而且特别约定「为**工商登记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不统一的,以本协议为准」。
这一关键条款,如同密室里的监控录像,直接证明了那份仅作备案用的阳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典型的通谋虚伪行为,最终,法院认定这份55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驳回了原告的付款请求 ,这场官司警示我们,工商备案并非护身符,虚假的意思表示,终将被法律的探照灯照出原形。
二、房屋买卖中的差价迷局
利字当头一把刀,它往往能斩断诚信的纽带,催生出离奇的差价游戏,在广西南丹县,共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甚至出现了三份价格迥异的「阴阳合同」 ,买方萧晓与卖方英子最初约定以82万元成交一套房产,并签署了协议,第二天双方为了减少过户税费,又签署了一份总价仅为50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于报税。
此后,因**过户耗时过长,之前用于报税的合同过期,双方再次签署了一份与50万元价格统一的第三份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交房之后,卖方萧晓反悔,要求买方按照第一份82万元的合同支付尾款42万元;而买方英子则坚持认为,后两份合同已经替代了最初的约定,应按50万元结算。
日常情理,成了法官破解这一迷局的关键钥匙,面对三份相互矛盾的合同,法院并未被繁杂的表象所迷惑,他们敏锐地察觉到,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对付款方式、过户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都作了详尽约定,并在合同尾部特别注明「所有交付款项均以收据为凭,甲乙双方交易金额以此份协议为准」。
而在后续两份低价合同中则异常简略。从情理推断,双方无冤无仇,买方没有理由在签约第二天就主动加价32万元;反之,双方为了少缴税款而做低房价,则更符合趋利避害的人之常情。
法院认定,那份详尽的82万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后续两份50万元的合同,则是为了规避税收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当属无效 ,此案尘埃落定,但它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为贪图一时之利而签订「阴阳合同」,无异于饮鸩止渴,不仅省不下税,反而会引发无穷无尽的诉讼泥潭。
三、税收监管下的隐秘红线
隐匿收入,是「阴阳合同」最原始也最致命的动机,假如说民事纠纷中虚假合同可能造成鸡飞蛋打,那么在刑事范围它则可能直接触发江山刑罚权的雷霆之怒。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典型例子时曾明确指出。相较于其他逃税手段,利用「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因而更难查处,对社会税收秩序的危害也更为严重 。
共同房地产逃税案便是明证。被告单位通过将部分房款打入个人银行卡、签订与实际收款不符的销售合同、对拆迁补偿房屋不申报销售收入等手段,利用「阴阳合同」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累计少缴税款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最终,公司被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也被绳之以法,锒铛入狱 。
偷税漏税,这条隐秘的红线只要触碰,必将付出惨痛代价,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的共同股权转让案,更是将这种手法的隐蔽性与稽查的穿透力展现得淋漓尽致 。
举报线索显示,李某转让公司股权,实际成交价高达2987万元,但其向税务部门申报时却仅凭一份1359万元的「阳合同」虚假申报,试图将高达1628万元的差额隐匿于私人账户的暗流之中,面对检查,李某玩起「人间蒸发」,受让方也百般抵赖,先是否认存在高价合同,后又狡辩称价格已变更为1737万元。
稽查人员并未轻信一面之词。他们调取了李某私人账户的完整资金流水,一笔笔地梳理、比对、加总,最终,一笔高达1250万元的隐秘汇款浮出水面,加上受让方承认的378万元,正好是1628万元,与举报信息严丝合缝,在铁证面前,谎言不攻自破,李某不仅需要补缴巨额税款,还要面对滞纳金与罚款的沉重枷锁 。
四、穿透审判下的真实探寻
穿透式审判思维,正在成为司法 刺破「阴阳合同」面纱的锋利宝剑。
在面对表面形式复杂、真实目的隐蔽的交易时法官不再拘泥于合同名称或备案登记的表象,而是详细审查缔约背景、交易目的、履行行为以及资金流向等整个细节,力求洞察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江苏法院审理的共同厂房买卖纠纷便极具代表性,双方不仅签订了1800万元的《厂房土地买卖合同》,还另行签署了《软件开发及服务维护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三份协议,约定支付500余万元「服务费」 。
卖方在产生纠纷后,企图利用这几份自立合同的存在,否认厂房买卖的真实价款。
再审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最终查明,那几份服务合同完全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其约定的555万元不过是厂房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从而还原了1800万元的交易真相 。
认定无效,是法律对通谋虚伪行为最直接的介绍,不管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还是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细化说明,都为处理「阴阳合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
对于表面上的伪装行为。因其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法律一概认定无效;而对于背后隐藏的真实行为,则要依据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规定来判定效力。
例如为逃税而做低房价的「阳合同」没用。但作为双方真实意思的「阴合同」,假如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则依然有效,只不过当事人需要就逃税行为另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这种「区分对待」的原则,既维护了私法自治的核心价值,又彰显了公法监管的权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谋虚伪,其构成要件有四:主动上双方皆有虚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内心真意不符的表示行为,且表示与真意背离,并由双方共同完成,在司法方法中认定通谋虚伪并非易事,往往需要借助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比方说:双方未按表面合同催款付款、合同原件由谁保管、后续行为是否与表面约定矛盾、以及是否存在排除表面合同效力的特别约定等,都是法官判断真伪的重要依据,正是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拼凑出了案件的全貌,让藏匿于阴影中的真实意图无处遁形。
当双方利尽而散,对簿公堂之时哪份合同会成为法庭上的催命符,往往取决于签约时的原始意图,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假如招投标程序合法,中标合同有效,那么据此备案的「阳合同」通常被认定为结算依据。
但若双方在招投标之前已经就实质性达成默契。甚至签订了「阴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虚假招投标,造成中标无效,进而使得备案的「白合同」也归于无效 ,这就像一场危险的,参与者 本以为设计好了进退自如的双保险,殊不知,只要门被撞开,两份合同都可能沦为废纸,让双方的利益在法律的熔炉中化为灰烬。
违法违规的代价,最终会准确地落在每一个参与者 的身上,宁波税务部门查处的共同企业利用第三方账户隐匿收入的案件再次敲响警钟,涉案企业自以为能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结果不仅被追缴税款,还面临高额罚款,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
税务专家指出,「阴阳合同」不仅直接造成江山税款流失,更会损坏市场公平竞争,让守法企业在不公平的环境中挣扎求生 ,当那些靠偷逃税款获取不当竞争优点 的企业,面对法律的铁拳与市场的淘汰时才会幡然醒悟,合规经营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唯一正道。